2015 年 1 月 29 日
美国境外设立的发行人可寻求被归类为外国私营发行人 (“FPI”), 以便享受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NASDAQ”) 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 规定国内发行人可能无法享受的某些优惠。本文旨在讨论根据 NASDAQ 和 NYSE 政策提供给 FPI 的优惠,此类政策可提供对要求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或出售等于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或投票权的 20% 或更多的证券(或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可操作为普通股的证券)之前先获得股东批准的各个交易所规则的豁免。[1]本文将各条此类规则称为“20% 规则”。
什么是外国私营发行人?
“外国私营发行人”一词的定义是[2]根据《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b-4(c) 条之规定,作为任何一个外国发行人(除外国政府以外),除在其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发行人以外:
(1) 该发行人的已发行投票权证券超过 50% 被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登记持有;以及
(2) 以下任何条件之一:
(i) 多数高管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ii) 发行人 50% 以上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内;或
(iii) 发行人的业务主要在美国境内进行管理。
NASDAQ 豁免
NASDAQ 第 5615(a)(3) 条让 FPI 可以遵守其本国治理标准来代替一般美国发行人标准,包括遵守 20% 规则。为了具备规则第 5615(a)(3) 条中规定的豁免资格,FPI 必须及时通知 NASDAQ 其使用其本国惯例的意图,即向 NASDAQ 提供来自其本国独立顾问的书面声明。向 NASDAQ 提供的书面声明必须说明,FPI 本国不具备等同于 NASDAQ 的 20% 规则的规定,其现有惯例合法,同时也是在潜在 FPI 本国境内公认的商业惯例。
在收到 NASDAQ 根据 FPI 的当地独立顾问提供的书信给出的批准后,FPI 必须在表格 20-F 的公开呈报中披露其未遵守 NASDAQ 的 20% 规则。FPI 的披露还应指明,FPI 遵从其本国的惯例作为代替,并说明本国的此类惯例。
NYSE 豁免
NYSE 规则、NYSE 上市公司手册和NYSE 致 FPI 的每份年度信函都对 20% 规则对 FPI 的适用性保持缄默。但实际上我们知道,NYSE 将发布一份机密信函裁定(应 FPI 之申请)允许 FPI 使用与 20% 规则相关的本国惯例,在 FPI 说明其将在公开呈报中披露以下内容时尤其如此:(a) FPI 遵守本国此类惯例以及 (b) 提供关于 FPI本国惯例的说明,以及 FPI 的本国惯例与美国发行人通常接受的对应惯例要求之间的重要差异说明。
作者:Marc Adesso和 Timothy O’Brien
[1]应注意,对于美国发行人而言,确实存在对 20% 规则的有限豁免。NYSE 在股票发行使用现金对价的情况下提供对 20% 规则的豁免,而 NASDAQ 则针对以下情况提供对 20% 规则的豁免:(i) 某些公开发行,以及 (ii) 涉及价格达到或超出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普通股(或可转换证券)销售的非公开融资。
[2] 另请参阅《美国 1933 年证券法》条例 C 第 405 条(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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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仅用于一般、教育目的,不应被当作特殊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