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8月的一个帖子中,我们报告说,美国税务法庭认为,尽管美国国税局的税收裁定相反,外国合伙人出售其在美国合伙公司的权益并不是对他的应税交易(假设他不是否则就是美国纳税人),正如在美国公司出售股票不是对外国股东的应税交易一样。 (“税务法庭:外国投资者不对销售/清算征收美国合伙权益的应纳税。”)
我们提醒说,国会可能否决当时正在考虑的税收立法的决定
事实上,在2017年的国会税收改革法案中,就是这样做的。新法律规定,出售其在美国合伙企业中的权益的外国合伙人确认出售收益的程度与合作伙伴出售其资产的程度相同,外国合伙人将获得与销售有关的收入美国的贸易或商业。对于仅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合伙企业(所有资产都与美国的收入挂钩),新规则实际上意味着外国合伙人对出售其合伙权益的所有收益征税。 2017年的法律恢复了税务法院推翻的税收裁定(Rev.Rul.91-32)。
在美国境内和境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美国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作伙伴将希望确保合伙关系正确地分配美国与非美国企业之间的资产及其价值,因为如果外国合伙人出售其合伙权益他承认的收益金额将取决于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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