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find below an overview of California Senate Bill 826 (the “Bill”) which requires publicly held domestic and foreign corporation with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s located in California to include women on their boards of directors (the “Female Director Requirement”).
1.女主任要求。不迟于2019历年结束时,公开持有的国内或国外公司,其主要执行办公室,如其10-K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公司”)应至少有董事会中有一名女董事。公司可以增加董事会董事人数以符合女性董事要求。不迟于2021历年结束时,加利福尼亚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
- 如果董事人数为六人或以上,公司应至少有三名女董事。
- 如果董事人数为五人,公司应至少有两名女董事
- 如果董事人数不超过四人,公司应至少有一名女董事。
2. 谁必须遵守女性董事要求。该法案将“上市公司”定义为在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拥有流通股的公司。法律没有界定什么构成“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但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参议院办公室指出,在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绝大多数加州上市公司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3.不遵守女性要求可能被罚款。该法案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国务大臣(“国务卿”)通过规定对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处以罚款。每个董事席位必须由女性持有,女性在一个日历年的至少一部分期间不由女性持有,应被视为违反该法案。
第一次违规罚款10万美元,第二次违规罚款300,000美元。一名女性董事在一年中至少有一部分时间担任职务,不得违反本条例草案。该法案还预计国务卿将通过法规,要求加州公司向国务卿提交董事会成员信息。未能及时提交此类信息可能会被罚款100,000美元。
[blank_space height=’3em’]
[starbox id=2031]